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46:28
——2020年7月3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7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节约用水的本质内涵是要充分利用水资源,提高单方水的使用效率,不能简单理解为不用水或者少用水,建议条例进一步突出科学合理用水、高效用水的理念。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将其修改为:“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积极拓展融资模式,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约用水产业,建议条例中增加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中作出了相关规定。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有关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即:“学校、商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草案表决稿第八条第三款)。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再生水设施不仅指管道设施,还应包括收集、处理和循环利用等设施,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一步斟酌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宾馆、饭店、公寓、住宅小区、大型文化体育设施、民用住宅楼、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等建筑物,鼓励建设独立于自来水管道、水箱的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