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45:48

  ——2020年7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楚才元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6月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水资源短缺,水资源总量仅居全国第27位,资源型、水质型、工程型、指标型缺水并存,长期制约经济社会发展。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度节水、极限节水”要求,解决我省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实现水资源有效利用,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条例草案依据水法等法律法规,借鉴参考其他省市有益经验,从用水管理、节水措施、节水保障等方面对节水工作作出了规范,总体比较好,但有些内容尚显原则,在体现我省节水工作特点方面还有不足,应当进一步加强调研,从省情实际出发,根据上位法和国家以及我省节水行动方案,作出更加具体、细化的规定,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农工委、省水利厅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印发省直有关单位、十四个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部分常委会立法顾问、供用水单位征求意见,并将草案及说明在甘肃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6月下旬,法制委、法工委组成调研组,分赴张掖、金昌、武威、平凉、庆阳五市开展立法调研,同时召开专家论证会,就草案的合法性、适用性、操作性等问题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的意见。7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省司法厅、省水利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主管部门职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五条分两款对省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表述,但内容有重复,建议进一步归纳整合。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删除了该条第二款,并对第一款的内容作了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二、关于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节约用水是全社会的责任,应当着力提高全民节水意识,营造全社会节水、人人节水、处处节水的良好氛围。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强化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加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节水宣传教育的职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二是对城乡居民家庭节水作出规定,促进公民养成节水型生活方式(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
  三、关于农业节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业节水是我省的重中之重,节水难度和潜力都比较大,建议增加相关条款份量,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农业节水中的突出问题。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从三个方面作了补充完善:一是增加了优化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推进适水种植、量水生产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二是规定畜禽、水产养殖应当推行先进适用的节水方式,加强牧区草原节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三是对农业灌溉节水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四、关于工业节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充实工业节水措施。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要求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二是对工业集聚区节水作出专门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
  五、关于雨水收集利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园林绿化节水是城市节约用水的一个重要方面,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绿地时,应当推广采用更加便于雨水收集利用的方式,最大限度实现雨水的有效利用。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鼓励建设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加强雨水收集利用”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第二款)。
  六、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和节水服务机构参与节约用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节约用水涉及方方面面,应当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等多种措施,协调一致、综合发力,切实把节约用水的要求落到实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在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一款,即:“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节水设施建设”;二是在“节水保障”一章增加鼓励节水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容,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
  七、关于与上位法的衔接。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与上位法相衔接,对草案中部分与上位法表述不一致的内容和个别程序性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对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作了修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