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44:52

  ——2020年6月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水利厅厅长霍卫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重要指示。目前,全省水资源短缺,水资源总量居全国第27位;人均和亩均水资源量分别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2和1/4;资源型、水质型、工程型、指标型缺水并存,长期制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度节水”,“极限节水”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节约用水的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起草时,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委托兰州大学、省水电设计院承担起草任务。立法工作小组在深入研究、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多次召开座谈会研究讨论。省司法厅组织征求了省直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会同省人大法工委、农工委逐字逐条修改,经2020年5月6日十三届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设置了总则、用水管理、节水措施、节水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3条。
  (一)关于节约用水管理体制。第一章提出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节水管理机制。一是各级政府建立节水机制、加强对节水工作管理,推动全社会节水。二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节水工作,拟订节水政策,编制节水规划,制定节水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三是发展改革、工信、住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行业节水工作。
  (二)关于用水管理。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用水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从顶层设计上明确节约用水的总体要求。二是限定各区域、各行业、各用水户最大可取用的水资源量和用水效率,从严控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三是定额控制单位产品、单位面积的用水量。四是依据用水总量分配区域、行业、用水户的年度取用水量指标,对重点取水单位和公共供水的主要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管理。五是将节水评价纳入专项规划或具体取用水项目的水资源论证范围。六是通过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七是从监测、计量、统计等方面强调用水的全过程管理。另外,还对非常规水源和地下水作出特别规定。
  (三)关于节水措施。第三章主要从主体、领域和水源三方面规定了节水措施。主体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水资源条件确定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并推进节水载体及长效机制建设和加强用水效率管理;项目建设主体执行“三同时”制度,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等。领域上:农业灌溉应当采取管道或者渠道防渗方式进行输水,并推广使用管灌、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方式;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等;服务业应当配套节水设施、设备等。水源上:突出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
  (四)关于节水保障。第四章提出建立六项节水保障制度。一是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二是对节约用水相关项目给予扶持。三是对节水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四是对利用再生水的给予水费优惠。五是通过水权交易优化配置水资源。六是对节水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五)关于法律责任。第五章设置了四条罚则。一是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监管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八种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二是对用水效率未达标的、不再新增用水计划指标。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建设项目没有配套节水设施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给予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和罚款。四是对损毁节水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对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