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34:05
——2020年6月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对保障全省建筑市场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条例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因此,依据2019年新修订的建筑法,以及国务院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等政策措施要求,对该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住建厅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向省直有关单位、十四个市州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联系点、常委会立法顾问和省内部分建设、监理企业广泛征求了意见,通过甘肃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专家学者对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再次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5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依据上位法作出的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中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尽一致,上位法的一些重要的制度性规定在修订草案中缺失,建议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依据建筑法等相关规定,从两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进行修改完善,补充了不得将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以规避申领许可证的内容,并规定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十一条)。二是完善了建筑企业因条件变化不再符合资质要求时,可以撤回其资质的相关规定以及被撤回后企业可以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程序性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二、关于与改革政策的衔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住建厅提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作出了一系列部署,修订草案原有的一些制度规定已经不再符合新的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建议修改或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从四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际,删除了修订草案中关于有形建筑市场设立需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二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根据住建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删除了修订草案中建设项目实行报建制度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第十二条)。三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要求,删除了修订草案中关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计取监理费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应当按工程进度向监理单位足额拨付监理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保障监理单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三十条)。四是根据放管结合的要求,删除了修订草案中关于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须先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备案的强制性要求,同时对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关于与住建部规章的对接
修改中,省住建厅提出,修订草案应当参照2019年1月住建部制定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现实中形式多样且较为隐蔽的建筑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对修订草案中原有相关内容进行归纳整合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修改,进一步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存在部分法律责任缺失的问题,建议根据上位法补充完善相应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从三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对依据上位法规定补充或修改的内容,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二是对原条例自行设定的部分处罚条款予以保留,并作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三是对新增的转包、挂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的行为处罚,参照部委规章作出了指向性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调整了个别条款的顺序。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