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32:52

——2020 年6月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 适应国家机构改革需要和新的形势变化对条例及时作出修改,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建设行政领域依法行政水平。省政府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符合国家机构改革的最新要求,切合我省建设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住建厅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印发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通过甘肃人大网,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再次对修订草案作了研究修改,5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和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执法人员的回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情形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相一致,建议统一。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执法人员办理的案件与其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修改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一款)。
二、关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批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将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执法机构负责人”修改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对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批准主体的规定作了修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