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30:15

——2020年6月1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6月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更加符合上位法要求和我省实际,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6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表述不统一,建议斟酌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四)项中的“国民经济总体规划”、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修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饮用水水源地实施保护非常重要,建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补充完善有关的禁止性内容。考虑到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要专门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衔接性规定,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作为该条第四款。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体现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建议保留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删除的采砂、淘金、建房、建窑、建坟等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依法划定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采砂、淘金、建房、建窑、建坟等活动”。同时,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法律责任作了两处修改:一是依据水法规定,对在依法划定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活动的,明确了处罚规定(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二是对在依法划定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砂、淘金、建房、建窑、建坟等活动的,作了指引性规定(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