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29:31

——2020年3月3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水利厅厅长霍卫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1990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甘肃省水法办法》,1997年进行了修正,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年、2012年、2013年又三次修改。实施办法对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水资源开发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治水形势的变化,实施办法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亟需修订。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经2020年3月19日十三届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是生态之基。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2013年、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甘肃,对引洮工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重要指示。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实施办法需要增加生态文明建设、河湖长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内容。
二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是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2016年进行了修正,实施办法作为地方配套法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亟需修订。
三是适应全省水利发展形势的现实需要。我省在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当前水利正处于补短板、强监管的关键时期,为了以制度的形式更好地保障水利健康发展,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前提下,亟需全面修订。
二、修订原则和修订思路
一是修订原则。坚持全面修订、突出重点、明晰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进行全面修订。在行政职责上,不再授予省属流域机构行政职权,并有效对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责,明晰权责,理顺体制。
二是修订思路。坚持紧扣省情、水情,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修订思路,进一步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以及防治水害等制度措施。
三、需要说明的重点内容
现行《办法》共8章58条,修改后共8章64条,其中删除7条,全文替换8条,新增13条,修改50条,未修改5条。
(一)强化了政府对涉水事务的管理责任。按照国家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行河湖长制、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等政策制度,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地下水超采地区治理、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机制、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总量与强度控制指标、农业高效节水等方面强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二)理顺了水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按照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情况,对原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水旱灾害防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等内容作修改,增加了地下水监管、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计划、节水监督考核等内容。同时,取消省属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职责,收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强化了节约用水监督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度节水、极限节水”的要求,强化节约用水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节约用水工作原则。二是规定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并严格计量统计。三是增加保护节水器具、用水计量仪表、水重复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节水设备、设施内容。
(四)突出了河湖管护。把我省河湖长制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长效机制。一是把“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纳入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二是增加了河湖管护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不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是对违反禁止性规定,对应设置罚则,强化规范约束。
(五)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或取消有关规定。一是将申请人办理水工程规划同意书从立项前变为开工前。二是删除了“凿井取水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前应当向凿井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规定。三是删除了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规定。四是删除了一些需要书面申请批准的规定。
以上说明及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