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28:42

——2020年6月1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8日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6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区分任免对象,明确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代理人选的方式。法制委员会建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相关内容作出修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方式”的规定,改变了表决的无记名性质,且表决器系统发生故障属于技术问题,不应在法规中予以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该条中的相应内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应当明确界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无记名按表决器的适用情形。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中的“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免职的,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修改为:“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免职的,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中规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的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的原因不应局限于调离、退休两种情况,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于辞职的表述中也未限定请辞事由。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的请求,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