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28:27

——2020年6月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楚才元
省人大常委会:
  2019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办法施行以来,对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保障人事任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上位法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新要求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代工委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向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其他省直有关单位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将修订草案在甘肃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又对修订草案作了反复修改,就其中的一些重点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学习借鉴了外省立法经验。5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任免范围中有关内容的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四条第六项、第十项中“相当中级人民法院”的表述不够规范,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法院、检察院体制改革方向要求,修改完善了任免范围中专门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相关人员任免的表述,在修订草案中作出了明确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七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修订草案第四条中关于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任免的规定作单独表述并进行完善。据此,法制委员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将其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五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于地方组织法中没有关于任命专门法院代理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代理检察长的相关规定,实践中也无需任命专门法院代理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代理检察长,建议删除本办法中相应的任职程序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了相关规定(修订草案第四条第十项)。
二、关于与本省相关法规规定的衔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的修改应当与我省其他相关法规规定做好衔接,以保障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同时便于操作。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从两个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是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衔接,增加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在必要时,拟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还需在表决前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的规定,完善了相关程序(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二是与《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进行衔接,增加了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三、关于对拟任免人员的情况说明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对于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介绍拟任免人员情况的有关规定不够细化规范,建议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常委会拟任命的全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详细规定了由对应的提请人员或者其委托人,就被提名任免人员的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出情况说明的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四、关于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方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规范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方式,根据表决对象所承担的责任、职权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表决,从而体现人事任免的严肃性和庄重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依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针对不同的表决对象规定了相应的表决方式及程序(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调整了个别条款的顺序。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