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暂行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28:07

——2019年11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主任宁金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行使人事任免权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责,是落实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全面领导原则,实现党委人事意图,把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选任为省级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任免办法》)于1988年9月20日经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该办法实施以来,对我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保障人事任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作为《任免办法》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作出了修正或修订,2018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9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我省地改市早已完成,随国家机构改革不断推进,“一府两院”所属机构和部门多有调整,这些都对人事任免工作增加了新的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我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对《任免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依据和思路
    《任免办法》(修订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起草修订,同时借鉴了宁夏、山西、上海、黑龙江、重庆、广西、安徽、贵州、天津、湖南等省(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地方性法规,使之更加符合我省工作实际。修订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明确人事任免工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人事任免工作的范围,进一步规范人事任免工作的程序。
    三、修订的过程
    2018年换届以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将《任免办法》的修订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提出具体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成立了《任免办法》(修订草案)起草小组,会商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共同研究做好此项工作。一是专门组织起草小组全面深入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打好修订工作基础,把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各次全会精神贯彻好;二是起草小组认真收集并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地方性法规及其一些好的做法,提出了我省《任免办法》(修订草案)初稿;三是利用在舟曲举办全省人大代表联络部门负责人学习培训班的机会,听取了14个市(州)和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人事任免工作的主任、代表联络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汇报和征求意见稿;四是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赴黑龙江省、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考察学习,重点了解交流人事任免及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五是经多次修改形成《任免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后,以函件形式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有关部门、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在对反馈意见建议梳理研究的同时,11月15日代表人事工委专门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法工委、省委组织部、省“一府一委两院”及省人社厅和兰州、白银、定西、临夏等市(州)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就有关问题再次进行讨论研究,当面听取了意见建议。11月18日上午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形成了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稿。11月21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讨论了《任免办法》(修订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任免办法》(修订草案)遵循相关立法原则和有关文件精神,完善人事任免范围,规范相关程序,加强了可操作性,在起草过程中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内容作了修改:
    (一)关于对标题的修改
    根据《任免办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并参考多数省(市、区)人事任免工作地方性法规的标题,同时考虑到我省《任免办法》已实施多年且较为适用,因此,标题不宜再用“暂行”的表述,我们将“暂行”二字删除,改为《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二)关于增加党管干部原则的有关内容
    中共中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拟任命人员选拔任用的原则、提名人选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程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任免办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党管干部原则的内容,即:“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同样规定的省份有上海、天津、黑龙江、宁夏等。
    (三)关于对任免范围的充实和完善
    1、省监察委员会相关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省委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有关法律规定,2018年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对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等有关工作程序作出了规定,我们建议将该办法废止,把这部分内容纳入《任免办法》(修订草案)中。同时,还在《任免办法》(修订草案)中明确了代理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命程序。主要涉及第四条(二)、(九)款。
    2、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门院所属基层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所属基层院相关人员的任免。2012年,根据法院、检察院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门院所属基层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所属基层院分别划归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实行直属管理,且专门院和分院的基层院均没有同级人大对相关人员进行任免,因此,自2012年以来,根据工作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专门法院所属基层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将分院所属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分别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这部分人员的任免在《任免办法》(修订草案)中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涉及第四条(六)、(七)款。
    3、涉及换届和机构改革后相关人员的任免。相关法律对换届和机构改革后涉及到的人事任免问题没有专门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出台相关的解释,各省做法也不尽相同。比如山西省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机构撤销或者合并的,原任职务自行免除,由原提请机关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湖南省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如果其所在单位机构的名称改变而职权范围没有改变的,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因此,我们在参考借鉴外省规定的基础上,主要根据我省人事任免工作的实际,将换届和机构改革后涉及到的相关人员的任免在《任免办法》(修订草案)中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涉及第五条。
    4、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个别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0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30条规定:“……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因此,我们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在《任免办法》(修订草案)中对以上情况作出规定。主要涉及第四条(五)款。
    (四)关于对表决方式的修改
    我省《任免办法》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和举手两种表决方式,同时规定了这两种表决方式的适用范围。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实践工作中我省以及大部分省(市、区)都已经以按键表决的方式替代了无记名投票表决和举手表决,考虑到发生技术故障的可能性,举手表决的方式作为备用。另外,无记名投票和按键两种表决方式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在遇到换届时任命人员较多的情况下,采用按键表决的方式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率。综合上述情况,为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同时更好地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表决权,我们把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条款修改为“……一般采用按键(举手)表决方式,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五)关于对公布范围的修改
    我省《任免办法》规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逐人表决方式任免的人员在媒体上公布。为了进一步保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人事任免工作的知情权,有效提升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外省的做法,我们将公布的范围扩大,即:所有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任免的人员均向社会公布。
    (六)关于对不合时宜内容的修改
    相关上位法修订后,我们对与上位法不一致和一些不合时宜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删除了地区联络处主任、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等和地区有关的内容。
(七)其它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的修改
    以上说明及办法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