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26:53

——2020年6月1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6月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充分吸收和采纳了二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了修改完善,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6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中的“活动”修改为“工作”,将“按期完成”修改为“按计划完成”。
二、删除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主持”二字。
三、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法条”修改为“法规”。
四、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中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修改为“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
五、删除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法规案”三字。
六、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由不同意见方向大会报告理由”修改为“应当由不同意见方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理由”。
七、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项的顺序作了调整,将第四、三、五项分别调整为第一、二、三项,将第一、二项分别调整为第四、五项。
八、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九、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条中的“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修改为“应当在表决通过之日起”。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