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26:39

——2020年6月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楚才元
省人大常委会:
    2019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一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多次修改,形成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总体比较好,同时,重点围绕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批准机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常委会三审。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具体意见,法工委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印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省司法厅、市州及县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立法顾问广泛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多次进行了修改。5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提前介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法规案,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在起草阶段开展提前介入工作很重要,有利于把握起草方向、掌握基本情况、了解工作进度、督促按期完成立法任务,建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补充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从两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是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对提前介入的主体、形式和内容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将其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案,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在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审议前,应当提前介入起草、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活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了解起草工作进展,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起草单位也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二是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从法规起草和审议通过前两个环节,明确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提前介入职责,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九条修改为一条两款,第一款为:“设区的市、自治州、嘉峪关市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在起草阶段,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进行协调指导,参与调研论证,提出意见建议”;第二款为:“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表决前,应当将法规草案文本和有关资料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后,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开展立法调研和论证,从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协调性和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予以反馈”。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案中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法规案涉及多个主管部门权限或者相关重大问题的,应当将协调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有关法规草案说明的规定中增加了“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有分歧意见的其他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的内容,作为该条第四项。
    三、关于征求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总结实践做法和经验,对常务委员会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作了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法规案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或者需要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省人大代表、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同时, 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中明确了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限要求。
    四、关于报批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批准职责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借鉴其他省区的做法,对报批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机制作出调整和修改。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经广泛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意见,对原条例规定的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的机制作出修改,明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报批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负责报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嘉峪关市的地方性法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书面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请批准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先由常务委员会民族侨务工作机构书面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嘉峪关市的地方性法规,提请表决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报请批准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请表决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向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