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26:00

——2019年11月25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东亮
 省人大常委会:
    2019年9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在甘肃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印发省直有关单位、十四个市州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联系点和常委会立法顾问广泛征求意见。期间,还开展了立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再次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11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对条例立法依据的规定应当具体明确,建议予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第一条中的“根据宪法和法律”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办事机构”,究竟指的是常委会的哪个机构不明确,应当表述清楚,避免产生歧义。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编制工作实际,将 “办事机构”明确为“法制工作机构”。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主体的规定与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当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时限。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相抵触的,可以不予批准,也可以附修改意见予以批准或者退回修改后再提请批准。与省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中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