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25:33

——2019年9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建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对《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是2017年1月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例根据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从立项、起草、审议到公布,作出了全过程全方位的规定,为规范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立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2018年8月,党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为新时代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遵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适应地方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总结多年来我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回应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新期盼,解决立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我省地方立法条例的一些规定作出适时修改,进一步强化立法责任、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助力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非常必要。
二、条例修改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的安排,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今年6月成立起草工作组,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讨论确定了条例修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点问题。在此基础上,依据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结合立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草拟了《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初稿)》。草案初稿经法工委认真讨论研究后,印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研究室,省司法厅、部分省人大代表以及各市(州)人大常委会、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等广泛征求意见,并对草案初稿进行了反复修改。9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主任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初稿进行了研究,形成了《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党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最新精神和要求,补充完善了重要的立法程序,对地方立法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加以提炼和固定,注重制度设计的操作性、规范性和约束性。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
(一)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目的。党的十九大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依法立法”的要求。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修订草案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依法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内容,将该条表述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确立了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新党章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2018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修订草案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明确规定地方立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依照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提出的改革开放40年地方立法“七个坚持”的成果经验,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立法为民;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坚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有特色、可操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确立为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进一步规范表述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分别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作出了划分,但第五条第一至四项的内容,属于地方立法的整体权限,并非只是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为此,修订草案将第五条第一至四项单独作为一条予以表述,规定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同时根据相关条款的逻辑关系,对表述内容重新进行了调整、修改,分别明确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与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保持了一致。
(四)补充完善了地方性法规案提出的相关规定。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是地方立法程序的首要环节,条例缺失这方面的内容。修订草案按照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的主体予以明确,对提案程序作了规定,使条例更加完整,便于操作。
(五)根据地方立法工作实际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一是删除了条例第七条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应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的程序性规定;二是对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地方性法规立项要求和不予立项情形的规定进行了整合,避免内容交叉重复;三是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关于法规案一审后应当隔次审议的规定,修改为法规案一审后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可以进行隔次审议;四是完善了条例第六十条关于经评估后,提案人根据需要提出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议案的程序性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条例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