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 〈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 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14:28

——2020年4月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的《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甘肃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和《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同意废止这6件地方性法规。
4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废止议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省政府提请废止的6件法规,有的制定时间较早,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作重大修改;有的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相关主管部门已不复存在,执法主体发生根本变化;有的涉及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内容已不适应当前行政监督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对这些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并及时废止,十分必要。
上述法规废止后,其相关领域和行业的管理分别有《会计法》《预算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公证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等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予以调整,能够满足相关领域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