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关于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 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14:09

2020年3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3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中的《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该条例1996年1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修正。自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公证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实施后,我省条例在体例和内容上都与之有较大的不同,尤为突出的是条例中关于公证机构管辖范围、公证申请受理时限、撤销公证书的机构等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对应当公证事项的规定超越了立法权限,建议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公证工作已经作出了全面的规范,我省公证工作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关于《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该办法1995年9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2004年、2010年先后三次进行修正。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我省暂住人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我省办法中流动人口管理暂住证制度与上位法的居住证制度不符,建议废止。我省办法废止后,《居住证暂行条例》可以满足我省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需要,遵照其规定执行即可。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