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 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13:34

2020年3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 3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废止的《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和《甘肃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3件地方性法规(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经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后,在规范我省财政监督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一轮机构改革将省财政监督检查主体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至审计部门,导致该条例中规定的职能部门、财政监督对象、范围以及工作程序及方法等主要内容已与当前实际相冲突,建议废止。
二、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办法经1999年12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施行以来,在推动乡镇企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原乡镇企业局经过机构改革已经撤销,办法的执法主体已不存在。乡镇企业通过改制、兼并、重组等形式已转变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同时,国家相继出台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修订了公司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我省也相应制定实施了《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促进和规范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法规,有关规定已经涵盖了乡镇企业。该办法已无存在的必要,建议废止。
三、关于《甘肃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经2003年5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施行以来,对促进我省企业减负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形势发展需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不断调整,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相继出台,条例部分内容与国家现行保障企业营商环境的政策不符,且相关政策措施也未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使该条例缺乏上位法依据,建议废止。
综上所述,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废止这三个条例(办法)的议案是可行的。废止后,其相关管理工作都有相应的上位法或国家新的政策进行调整,不会形成法律真空。因此,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废止以上三个条例(办法)。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