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等6件 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13:09

——2020年3月3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牛纪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废止《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说明:
    根据国家机构改革的需要,2019年6月以来,在深入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的基础上,经多方征求意见建议,《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甘肃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6件地方性法规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协调,需要废止。经2019年12月2日十三届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目前的议案。
    一、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
    2002年12月7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废止该条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已覆盖了财政监督的职能,遵照国家规定执行即可。
    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1999年12月5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2002年作出修正。废止该办法,主要是2005年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从国家到省级层面已经撤销,国家将乡镇企业的概念界定为中小企业,该办法已难以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三、甘肃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2003年5月30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废止该条例,主要是国家近年来不断调整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相关政策还未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层面,该条例缺乏上位法依据,且部分内容与国家现行保障企业营商环境的政策不符。
    四、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
    1996年1月31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2004年作出修正。废止该条例,主要是该条例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一是公证机构管辖范围和公证申请受理时限,与国家规定不一致。二是《公证法》规定只有公证机构能够撤销公证书,该条例规定公证处和司法行政机关均能撤销公证书,与国家规定不一致。三是《公证法》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条例涉及了公证事项超越了立法权限。四是《公证法》已涵盖了该条例规范的内容,遵照国家规定执行即可。
    五、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2001年8月3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废止该条例,主要是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和《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文件,对相关企业的认定有了新的规定,遵照国家规定执行即可。
    六、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9月23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2004年、2010年先后三次进行修正。废止该办法,主要是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该办法大部分条款与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不符,已不能满足当前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需求。
    以上说明及议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