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 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 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03:32

——2020年4月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作出决定,不仅是贯彻党中央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需要,也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更是建立长效机制,以法治方式推动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的需要。草案比较成熟,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4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等场所以及运输、仓储、物流等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决定,严禁非法进行野生动物交易和为野生动物交易提供便利。”作为草案表决稿第七条第一款。
    二、建议根据现实生活中餐饮经营者利用野生动物名称、图案制作广告、招牌用以招揽顾客较为普遍的现象,增加一款规定,即:“禁止发布食用野生动物交易信息和其他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广告。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作为草案表决稿第七条第二款。
三、建议根据我省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实际经营情况,将草案第十三条“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生产经营活动、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规定中的“农户”修改为“农户和经营者”。(草案表决稿第十四条)
四、建议按照全国人大有关专项清理安排及地方立法权限,将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市(州)人大常委会及人民政府和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完善。”(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