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02:21

——2020年4月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已较为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4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制定养老专项规划”的内容,同时将该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养老服务工作”修改为“养老服务事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推动养老服务体制改革,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中增加“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居家养老的内容,增加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为居家养老提供内容更加丰富、效率更加便捷的服务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第三章中增加了两条内容:一是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制定居家养老基本服务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作为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五条;二是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推动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医疗、餐饮、家政、出行等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实现需求和供给的信息对接,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费用代缴等服务”,作为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增加“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以及“提倡为老年人义诊”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倡导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活动。”(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增加“为老年人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就医优先便利”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开通绿色通道,在就医方面提供优先便利服务。”(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