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 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01:43

2019年1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9年11月 15日,省十三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养老是民生之依,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快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我们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我省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属典型的未富先老省份。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我省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全省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同时,也存在着养老服务供给总量不足、结构不尽合理、服务质量不高、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够平衡、养老机构运营困难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满足养老服务需求,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有效解决养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十分必要。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提出了养老服务的基本原则,对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升医养结合水平、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等工作作了规范和要求,吸收了一些省内外经验和做法,符合社会需要,符合我省实际,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还应进一步吸纳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养老服务方面的新精神,借鉴外省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社会需求和存在问题为导向增强针对性、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建设、扶持智慧养老服务等方面加以充实完善,并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1、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扶持保障政策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体制改革,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以及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养老服务扶持保障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推动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创新,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本地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2、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条后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投入,使养老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3、条例草案第五条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用全称表述,建议将“人社”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并增加“工业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村农业、税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
  4、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一款前增加“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二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之后增加“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
  5、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一款前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6、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八条后增加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养老服务相关资源信息,推进养老服务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应用,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合作和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养老服务信息共享平台有关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引导养老服务组织将有关管理信息与养老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养老服务信息共享平台的相关资源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查询。”
    7、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优先考虑利于提高养老服务水平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用地。应当按照人均占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导市场、社会、家庭、个人参与,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8、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增加以下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坡(通)道、电梯、扶手、座椅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公共场所明显位置设立无障碍标识,方便老年人出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补贴、产业引导、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社区、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和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负责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9、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人社”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第三款修改为:“应当建立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地区居民收入水平作出规定。”同时增加创造职业发展空间、尊重养老服务人员的内容。
    10、建议增加农村养老服务方面的内容。
    11、建议增加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和需要的消费产品等内容。
    12、建议在“监督管理”一章中增加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加强风险提示、加强监管等内容。
    13、建议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增加追究有关部门责任的表述。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