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01:23

——2019年11月25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民政厅厅长王世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养老立法的必要性
    (一)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截止2018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436.2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6.5%,已进入了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未富先老的省情使得社会和家庭养老负担加重,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迫切需要健全养老服务保障政策法规体系,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适应老年人权益保障新形势的需要。伴随老龄化加快以及社会转型发展,家庭结构呈小型化、少子化、空巢化趋势,致使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老年人因赡养、财产分割、再婚、异地养老等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亟需用法律手段进一步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将政策规范上升为地方法规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国家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促进了全省养老服务加快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层次不断提升。为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有必要将这些经验、政策总结上升为地方法规。
    二、《条例(草案)》起草的过程
    从2019年7月开始,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省民政厅配合组成专题调研组,先后深入张掖、兰州、甘南、庆阳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及养老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建议。8月初,借鉴广东、浙江、江苏、宁夏等省区在养老服务方面的做法,起草了《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和民政部相关司局的意见建议;专题召开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发改、司法、财政、人社、卫健等10个省直部门参加的立法协商会;2次召开法律专家咨询论证会,历经8次修改,并经省民政厅厅务会讨论审议,形成了《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送审稿)》。期间,省政府有关领导先后两次召集省级12个部门负责同志进行讨论,又对条例进一步作了充实。
10月中旬,配合省司法厅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再次对条例进行了完善,经2019年11月4日十三届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重点说明的问题
    《条例(草案)》共10章65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人才、扶持保障、监督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主要是:
    (一)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养老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养老服务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职能,需要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二)落实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条例(草案)》第七条明确规定,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三)强化了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刚性要求。为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和“四同步”要求,《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旧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四)兼顾了农村养老服务需求。《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充分考虑我省的农村养老服务实际需求,特意增加了我省农村地区养老服务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对农村留守、独居的老年人生活状况进行探访的内容,为补齐我省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提供了支撑。
    《条例(草案)》重点明确了以下几个内容:一是明确本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养老机构签订五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服务满一年以上,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申请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给予逐年代偿返还资助,并鼓励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制度;二是明确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相关扶持政策;三是明确加强安宁疗护病房、安宁疗护中心建设,为老年临终患者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照护和人文关怀服务;四是明确外埠老年人到本省范围内子女所在城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便利;五是明确公职人员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依据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强化了公职人员示范引领作用;六是明确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