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次 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00:29

——2020年4月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基本成熟,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4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文明办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与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的文明行为要求。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增加“公民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作为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二是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增加“推行分餐制”的内容,倡导文明就餐(草案表决稿第三十条第一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章中,增加倡导鼓励行为总的指引性、原则性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调整为该章第一条,并将其修改为:“倡导鼓励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播和普及活动,提升文明素养”(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关“破坏公厕设施”的处罚,应当与随地吐痰、便溺,破坏公厕卫生的处罚分别予以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删除了该款中的“和公厕设施”的表述,同时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破坏公厕设施”行为的处罚纳入该条第四款予以规范(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