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00:12

——2020年3月3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东亮
省人大常委会:
    2019年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提高公民文明素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文明办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十四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部分立法顾问广泛征求意见。2月下旬,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法规中的重点问题进行论证,听取了意见和建议。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3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文明办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文明健康生活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二条有关文明健康生活的五项规定,有的需要进一步细化,有的存在分类不准确问题,应当重新进行归纳和梳理。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将第二项中有关饲养宠物的规定,单独设一条分两款进行表述,第一款对文明养犬作出规范,第二款规定饲养其他宠物的,应当管理好所养宠物,避免干扰他人生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二是在第三章“倡导鼓励”中增加“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一条,将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并补充了文明就餐、使用公筷公勺取餐、绿色出行等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三是将第二项、第四项中有关饲养畜禽、不高空抛物的规定分别调整到第十一条和第十条进行规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项)。
    二、关于社区文明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联系点提出,文明的社区环境有助于增强社区居民的归属感,维系社区良好的人际关系,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不断增强社会凝聚力,草案缺失这方面的内容,建议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了一条规定,从合理使用共用区域,爱护共用设施设备,不占用消防通道,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时避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等方面作出行为约束(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三、关于不食用野生动物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引发了全社会对滥食野生动物的反思。为了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在条例中增加增强公民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不食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内容。为此,增加“公民应当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一条,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法律责任一章,仅针对草案中涉及的部分不文明行为设定了处罚,而对其他一些不文明行为却未设定对应的罚则,建议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再作研究和斟酌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鉴于草案涉及的不文明行为,大多已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设定了法律责任,如果在本条例中再一一列举,不仅重复而且难免挂一漏万。为此,建议从三个层面规定法律责任:一是对较为普遍的随地吐痰、便溺,破坏公厕卫生和公厕设施,随地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烟头等废弃物,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等不文明行为,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一至第三款);二是对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如,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的,携带犬只外出进入禁犬区域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立足我省实际,设定处罚措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三是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作出指引性和兜底规定:在草案第四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第五、第六、第七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饲养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将草案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以避免法律责任缺项问题。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