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00:00

——2019年11月25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孙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就《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本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制定《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升精神文明建设领域法制化水平,推进全省社会文明素质养成和践行的一项重要举措。党中央高度重视思想道德领域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4年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就强调,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党的十九大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十九届四中全会重申了这一要求。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总纲,2018年5 月,中央出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这些政策方针对推动新时代文明建设的法治进程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推动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提供了顶层设计、思想指引和政策遵循。目前,全国已有贵州、天津、河北、广西等4个省区市、39个地级市出台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还有一些省市区正在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尽快制定我省的条例势在必行。
(二)制定本条例是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的现实需要
    社会文明是一个地区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足感、幸福感的重要支撑。当前我省正处在爬坡过坎、滚石上山的紧要关头,同时,全省也面临着“一带一路”和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等重大历史机遇,需要进一步提升文明水平,增强文化自信。要全面实现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的奋斗目标,就必须要有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作保证。制定本条例,就是要为我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为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三)制定本条例是深化和巩固我省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推进社会文明法治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效显著。截至2018年底,全省有全国文明城市2个、文明单位154个、文明村镇107个、文明校园18所;有省级文明单位1515个、文明城市11个、文明县区48个、文明社区250个;有全国道德模范6人、“中国好人”129人、“甘肃好人”近600人;注册志愿者162万人,每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2600多场次。公民文明素质普遍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但同时,一些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情况仍然存在,一些破坏环境、违反公序良俗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地区天价彩礼、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时有抬头,制定本条例,可以从制度层面用法律手段对不文明行为加以规范和制止,推动全社会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8年底,《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被省人大常委会列入2019年度立法计划,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作为条例提请主体。2019年初,教科文卫委员会与省文明办、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组成联合起草小组,着手起草《条例(草案)》。起草小组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途径分析了社会公众关注的不文明行为,把握条例制定的社会基础。《条例(草案)》草稿成形后,起草小组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8月,委员会召开由省人大法工委、省文明办等单位参加的立法协调推进会,听取《条例(草案)》工作进展汇报,提出修改要求。9月至10月,起草小组前往兰州、武威、庆阳等市进行立法调研,赴河北、天津、贵州等地学习借鉴当地经验。10月下旬,起草小组向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全省15个立法点征求了修法意见,省文明办向各市州和省文明委成员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10月底,起草小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近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调整和修改。11月1日,省委宣传部2019年第18次部务会原则同意《条例(草案)》,并报省文明委征求了意见。11月中旬,《条例(草案)》在《甘肃日报》、“甘肃文明网”等媒体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再次完善。2019年11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审议讨论了《条例(草案)》,同意将《条例(草案)》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行为规范、倡导鼓励、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机制;第二章“行为规范”主要从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健康生活、出行、旅游、就医、教育、网络、公共服务、宣传等多个方面,对文明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和要求,明确了“什么能做”和“什么不能做”;第三章“倡导鼓励”主要界定了正确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从弘扬主旋律、发挥正能量的角度对社会和公民日常行为养成进行积极引导,明确了“倡导什么”和“鼓励什么”;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从各相关部门职能出发,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紧密衔接,明确了处罚措施;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适用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方面
(一)与相关法律、法规紧密对接
    《条例(草案)》所涉及的不文明行为,有的已被纳入相关法律、法规,如乱扔垃圾、破坏环境、不文明养犬、露天烧烤、毁坏绿地、违章停车等问题在《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已有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加大约束力度,制止屡劝不听的不文明行为,我们在《条例(草案)》中继续将其纳入并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考虑到《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即将出台,我们在《条例(草案)》中设置了将不文明行为惩戒计入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予以联合惩戒的内容。
(二)对社会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条例(草案)》对在调研中发现的省内一些地方婚嫁领域存在的高额彩礼等不文明行为作出了倡导性规定,以倡导移风易俗,文明婚嫁。针对“医闹”“校闹”等社会焦点问题,作出相应规定,确保正常的就医和教学秩序。针对共享单车治理等新近出现的事关公共秩序和公共文明等问题,《条例(草案)》专门设置条文予以回应。
(三)吸收借鉴各地有益经验
    《条例(草案)》充分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对“定点祭祀”“文明行为分类”等各地在工作实践中已证明行之有效的内容,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充分吸纳。
(四)坚持奖惩结合
    《条例(草案)》坚持奖惩结合,既有倡导和鼓励,又有禁止和处罚,正确处理好法律的引领与规范的关系,力争做到正面引导和制度约束相统一,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最大程度保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