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三次 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3:58:58

——2020年4月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经较为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4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公安厅交管局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置限速标志以及设定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最低限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标准,满足安全、畅通的需要,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对该条款作了相应修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应当进一步体现公安交警部门提供优质便民服务的要求。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十七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升交管服务信息化、便利化水平,确保执法公正、规范、文明、高效”。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中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