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 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3:58:36

——2020年3月3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9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一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监察和司法工委、省公安厅交管局认真学习领会上位法精神,借鉴外省区做法,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做了较大幅度修改,形成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总体比较好。但是,鉴于这部法规的重要性,建议再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常委会进行三审。会后,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具体意见,法工委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直有关单位、部分立法联系点和立法顾问征求意见。省公安厅交管局专门组织人员和力量,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并提出了修改建议。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又进行了多次修改。3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公安厅交管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发展智慧交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面对急剧增长的车辆和百姓快捷安全、文明畅通的出行需求,建设智慧交通是城市发展的大趋势,也是公安交管工作的发展方向,建议增加发展智慧交通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构建智能化、人性化、立体化的综合交通体系,保障交通安全,发挥交通基础设施效能,提升交通系统运行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并删去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十八条。
二、关于机动车限速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我省各类道路的路况均有了很大改善,但车辆通行时的速度限制与之不相适应,有的限速不科学,有一定的随意性,建议对车辆通行时的速度限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法制委员会认为,关于车辆在各类路段通行时速的设定,需要通盘考虑各路段技术资料和数据、通行状况等因素,地方性法规不宜对什么路段限速多少作出具体规范。为了解决限速中存在的缺陷,科学规范车辆行驶速度,建议增加“道路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要求,结合道路实际通行条件,设定不同路段道路通行的最高时速、最低限速,设置限速标志,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的内容,作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并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在合理间距提前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的规定调整到该条,作为第二款。
三、关于强化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强化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责任,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一条规定,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作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十八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修改中,省公安厅交管局提出,鉴于2011年我省道交条例出台后,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代码都相继作了修改和调整,为了与公安部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规定的处罚保持一致,需要对我省条例中个别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修改。据此,法制委员会作了三处修改:一是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零八条中增加了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和“放大的牌号不清晰”行为的处罚规定(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十八项、第三十一项);二是删除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零九条第八项有关“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罚规定;三是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条第七项修改为:“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条例的修改还提出了其他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鉴于有些已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作了规范;有些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国家层面作出制度设计;有些需要从政府执行层面加以改进和完善,因此,法制委员会在修改中未予采纳吸收。在此,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比较集中的三个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关于老年人驾驶车辆的年龄限制。个别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应当对老年人驾驶机动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的年龄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认为,老年人驾驶机动车的,考虑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已有明确规定,条例中不宜再作重复,遵照国家规定执行即可;老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代步车的,目前法律只是明确了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轮车的年龄下限,并未对年龄上限作出限制,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省条例不宜作出限定。
关于无人驾驶和将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等纳入机动车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无人驾驶是一个新趋势,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应当增加这方面内容,同时建议将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等纳入机动车管理。法制委员会认为,关于无人驾驶,国家正在着手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征求意见稿专门增加了一条内容,而且无人驾驶涉及新业务,有些政策难以把握,可能还会作出调整,因此建议暂不作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电驱动共享单车属于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是否将其纳入机动车管理属国家事权,省条例无权规定。
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规定。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应当保留修订草案有关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内容,并增加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规定。法制委员会认为,公安警力不足问题,不仅在交管部门突出存在,在治安、刑侦等其他工作领域也一样存在,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1月专门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目前,我省正在积极筹备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将其列入了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调研项目。现阶段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管理监督等,依照国家政策文件执行即可,无需在条例中再作规范。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