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的 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3:57:57

2019年9月17日省十三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9年3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收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2019〕6号函,指出《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六条“因调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交通事故当事人通讯记录”的规定涉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缺乏法律依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后反馈情况。收到函件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3月22日会同我委召集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负责人共同研究,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要启动修改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对照上位法规定对我省《条例》逐条进行全面审查、凡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全部予以修改、不增设新规定的修订原则,并要求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尽快启动修改工作,抓紧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确保年内完成修订工作。9月9日,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9月17日,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除对全国人大法工委指出的第七十六条作出修改外,对我省《条例》针对校车和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超员、超速超载的处罚规定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罚额度的三个条款均进行了修改。同时,还根据在我省《条例》通过后国家相继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省《条例》中与这些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一致的内容进行了对照修改。另外,还结合机构调整、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对《条例》中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名称、职责和相关文字表述作出了相应调整。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前介入,派员参加了相关修改工作,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