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1-12-03 17:59:25
——2020年12月2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元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保障河道行洪排涝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助推我省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监督工作安排,常委会组成由马青林副主任任组长的执法检查组,于10月份赴白银、武威、定西3个市对实施《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同时委托兰州、酒泉、张掖、天水、甘南、临夏6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河道管理保护工作,依法加强河道管理,大力开展河道整治,全面落实河湖长制,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为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黄河上游水生态环境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加强河堤建设,增强河道防洪能力。2009年至2020年,我省先后实施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等国家规划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399个,投资76亿元,治理河道长度4330公里。13条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中小河流纳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施方案》等国家规划,规划治理河道长度2671公里,规划总投资64.1亿元。2015年起投入34亿元,对黄河甘肃段干流进行防洪治理,治理河道长度262公里,修建防洪工程326公里。
(二)开展专项行动,打击河道违法行为。在全省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拆除了白银区四龙镇富聚码头、民勤红崖山水库大桥、东乡县金强生态旅游度假村别墅区等一批涉河违法建筑。各地水务部门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深入开展“保护母亲河”等专项行动,取得比较好的效果。武威市在“清四乱”中拆除涉河违法建筑16.2万平方米,清理河道垃圾9万余吨。白银市累计整改河湖“四乱”问题467个,清退非法围垦河湖、占用水域滩地602亩,平整砂坑恢复河道原貌1940亩,拆除乱建码头7个。
(三)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条例》实施以来,特别是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以来,全省各地开展采砂规划编制工作,目前除因资源枯竭、位于保护区等不需要编制规划的16个县(区)外,其余县(市、区)和3个流域机构均完成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加大河道采砂监管力度,从严控制采砂许可,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定西市从2016年开始,每年都组织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先后拆除取缔采砂厂135家,对102家进行了规范整顿,市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全市负有非法采砂责任的150名领导干部进行执纪问责。部分市州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对河道砂石进行统一开发、管护和经营。
(四)建立河湖长制,明确河道管护责任。在全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建立了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五级河湖长体系,共设置河长22995名、湖长1181名。制定并实施河长会议、河湖警长、巡查监管、工作考核、联系包抓、工作通报、有奖举报等制度机制。省级河长以上率下,带头巡河护河,示范带动各级河长积极履职,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护突出问题。建立河湖长制督察制度,省委、省政府每三年对各市州党委政府督察一轮。各地按照河湖长制工作考核方案逐级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主要问题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在贯彻落实《条例》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河道管理基础工作薄弱。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还没有完成,一些地方河流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进展缓慢。检查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还存在遗留问题,一些农民耕种的滩涂地已经确权为农民承包地。
(二)河道堤防建设欠账大。虽然近几年我省持续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但河道堤防建设还存在很大欠账。目前仅对急需治理河段和部分重要干流河段修建了河堤,已治理河道长度仅占需要治理河道长度的30%,大部分河段以及支流流经的部分村庄河段还存在较大的防洪隐患,急需进行治理。检查发现,有的河道只在河岸一侧修建了河堤,对岸没有修建堤防,存在水毁、塌陷、水土流失等问题。
(三)涉河建设项目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涉河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先建后批、不按规定建设等问题。有的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不严,存在违规建设、挤占河道、压缩行洪断面等问题。有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给河道行洪排涝安全埋下了隐患。一些地方历史遗留的河道违法建筑问题较多。
(四)河道管理执法力度不够。有的地方“四乱”问题屡禁不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等现象仍然存在,造成破坏河流原貌、污染河道、影响行洪畅通等问题。受利益驱动,一些地方在小河小沟、偏僻地域非法偷采砂石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采砂企业未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地点、范围、深度和开采量进行采砂,存在超范围开采、乱堆乱放砂料等问题。同时,我省基层水政执法力量薄弱,相关部门在河道管理过程中又存在职能交叉等问题,协调联动、联合执法力度不够,监管合力不强。
(五)河道管理地方性法规需要修订。《条例》自2014年9月颁布以来,已经实施6年,法规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河道管理的要求,需要进行修订完善。比如,增加建立河湖长制、加强河道生态保护、河道违法建筑处置等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河道管理保护相关部门的职责等。
三、几点建议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和“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河护河意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涵,提高对依法管理河道重要性的认识。建议加强对《条例》的学习贯彻,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不断增强河道管理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条例》作为普法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推动《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广大群众的护河意识,使群众成为治河护河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案件曝光力度,营造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依法管理保护河道的浓厚氛围。
(二)进一步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建议加强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持续开展“保护母亲河”联合执法等专项行动,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坚决防止已整治问题反弹,防止同类问题在同一河段反复出现。对新发现的问题、媒体曝光的问题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应发现一处、整治一处,做到应改尽改、能改速改、立行立改。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加大对河道管理禁止性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强化法律惩戒作用,防止新的河道管理禁止性行为发生。严厉打击偷采盗采等非法采砂行为,依法查处超许可范围、洗砂污水直排河道等行为,维护良好的采砂秩序,科学、合理、可持续地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同时,逐步健全水行政执法机构,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敢于担当的水政执法队伍。
(三)进一步夯实河道管理工作基础。建议加快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河流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明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建立范围清晰、权属明晰、责任落实的河道管理保护责任体系。应立足河流现状,在现有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编制完善河道保护、治理、利用综合规划,形成“一河一规划”的河道综合规划体系。河道规划要与区域规划、流域规划相结合,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乡村振兴规划有效衔接,提高规划的指导性、科学性。加强河道管护信息化建设,构建数字化、信息化的河道综合管理体系。
(四)进一步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对涉河建设项目组织专家科学论证,审核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从源头上坚决遏制涉河违法建设行为。对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行政许可内容实施,存在防洪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应及时整改纠正,消除隐患。对未经审批擅自在河道实施建设的违法行为,要按照《条例》规定严肃查处。对历史遗留的河道违法建筑问题,要具体分析,研究对策,推动遗留问题尽快消化解决。
(五)进一步加大河道管护资金投入。建议准确把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这一国家战略的内涵要义,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重在保护,要在治理”以及“上游要以三江源、祁连山、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等为重点,推进实施一批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工程,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等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河道综合治理和流域水系修复保护等重大项目的谋划、论证、争取,推动中小河流堤防工程建设。建议按照《条例》规定,增加政府财政资金投入,落实河道保护、治理、管理和规划等所需经费。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投资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道保护、治理和合理利用。
(六)适时修订河道管理地方性法规。建议适应新时期河道管理的新精神新要求,适时修订《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将建立河湖长制等内容纳入《条例》中;对照上位法规定,充实完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性活动的相关规定;增加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水域和岸线保护等内容;进一步细化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各自责任,增强监管合力,为河道管理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