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1-12-03 17:34:14

  ——2020年11月30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梁和平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9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面对我省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环境加速升级,新业态不断涌现的新形势和新情况,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适时修订我省“三小”条例,有利于更加有效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决策部署,也符合我省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需要。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征求了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条例修订相关情况的汇报,进行了实地走访察看,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对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和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相关部门的名称
 
  修订草案在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的有关精神,将修订草案中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对部分条款中的部门名称作了修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二、关于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严格监管措施,从食品原材料采购、食品检验、食品包装等重点环节入手,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增加了三项内容:一是增加了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二是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要标明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三是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抽样检验应当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
 
  三、关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关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法不完全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了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内容,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物品的范围(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四、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二款的表述不够准确,建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结合“三小”实际,进行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其修改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不得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以及为野生动物交易提供便利”,并单列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五、关于杜绝餐饮浪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三小”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的一种特殊业态,应该积极履行国家倡导厉行节约、杜绝餐饮浪费的义务,建议修订草案增加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了小餐饮、食品小摊点应当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节约食物、杜绝浪费以及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储存、加工过程中产生浪费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餐饮浪费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对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餐饮浪费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指引性处罚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