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1-12-03 17:32:02

  ——2020年9月2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忠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施行。《条例》施行近四年来的实践证明,《条例》为维护我省的社会经济秩序,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三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环境加速升级,新业态不断涌现,情况更加复杂多变,违法行为更加隐蔽,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条例》部分条款内容陈旧,法律界限不够清晰,已不能适应“三小”日常监管工作。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三小”营商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我们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省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4月中旬启动对《条例》的修订工作,组织系统相关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修订小组,坚持问题导向,在全面开展资料的搜集整理、多次实地调研、征求基层一线监管执法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充分掌握我省“三小”生产经营及监管实践的实际情况,充分研究后形成修订草案初稿。先后多次征求了各市州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请省政府审议。按照张世珍副省长批示要求,会同省司法厅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修改后形成《条例(修订草案)》,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2020年8月31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条例》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20〕25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参照借鉴陕西、内蒙古等省区的地方立法。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由原先的八章五十条,修改为八章五十一条。
 
  (一)调整了监管主体
 
  根据《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三小”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调整修改了“三小”定义中对面积的规定
 
  对食品小经营店定义中小餐饮和食品小销售店的面积进行了调整。小餐饮的经营面积由三十平方米以下调整为六十平方米以下,食品小销售点面积由十平方米以下调整为三十平方米以下。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三小”实际的经营现状,同时将相当一部分食品经营主体纳入《条例》管理,也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调整了“三小”生产经营监管制度
 
  1.采取准入“宽进”。为有利于促进创业就业,《条例》对“三小”的生产经营准入采取“宽进”:一是简化登记申请材料,将原先需要提交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取消,改为内部核查,申请人只需要提交登记申请书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第七条);二是缩短了审批时限,由原来的十五个工作日缩短为十个工作日(第八条第一款);三是对食品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登记实施“告知承诺制”,不需要再进行现场核查,减化了审批程序,缩短了审批时限(第八条第二款)。
 
  2.采取过程“严管”。一是增加对食品小经营店在取证后进行监督检查的条款(第八条第二款);二是增加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履行“三小”管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第十四条第二款);三是对标签标识规定进行了补充(第十九条);四是对食品登记证(卡)注销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九条)。
 
  3.销售范围“放宽”。取消原条例的食品小作坊定量包装食品仅能向餐饮服务单位销售的规定,改为也可以向食品经营者(含食品流通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销售,以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第二十条)
 
  4.调整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根据内容的变化调整了相对应的罚责(第四十条);二是对《条例》较严重违法行为但处罚过轻的情况进行了调整(第三十九条);三是对《食品安全法》已有相应的罚责进行直接指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体现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也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5.规范了部分文字表述。对部分不符合立法规范的用语进行了规范。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