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1-12-03 17:21:00

  2020年9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20年9月16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我省是核与辐射技术应用大省,也是辐射设施多、放射源活度高、辐射污染问题突出的省份,依法监督管理辐射污染,对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十分重要。《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辐射污染防治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该条例主要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继作出修订。同时,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机构改革带来的管理体制的变化,原条例部分内容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加之,辐射污染不同于大气、水、噪声、固废等污染,一般情况下难以察觉,发生事故往往后果严重。因此,根据修改后的相关上位法规定,对该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
 
  环资委认为,修订草案内容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1.修订草案第八条缺少了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物品单位的防治责任,建议修改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辐射设施、设备以及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采取科学有效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2.建议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放射性同位素转入转出及转让的规定,修改完善修订草案,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3.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有关放射性物品产品、核设施排放、放射性同位素存放、贮存、处置及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相关内容,补充完善修订草案,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