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1-12-03 17:13:53
——2020年11月30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楚才元
省人大常委会:
9月22 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学校安全是教育事业发展、学生成长成才的基础和保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对于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责任,细化和落实校园及其周边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校园安全事故,为广大师生创造安全稳定的学习工作环境,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总体来看,条例草案体系完整,内容充实,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教育厅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十四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部分立法顾问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甘肃人大网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省教育厅关于条例制定相关情况的汇报,进行了实地走访察看。11月上旬,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法规中的重点问题进行论证,听取了意见和建议。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部门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四条关于公安机关职责的表述,与草案第十三条相关内容有交叉重复,建议调整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第四条中公安机关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表述进行合并,统一概括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二、关于学校安全教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学校的安全教育不仅针对学生,还应包括教职工。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草案第十七条中增加了“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
三、关于学校建筑物安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充实关于学校建筑物安全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新增了“学校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学校的运动场以及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环保标准”的内容,并与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进行整合,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四、关于学校食品安全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一条中增加学校应当执行食品安全的索票、留样制度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中补充了相关内容,并增加了食品加工过程和餐具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的规定。
五、关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近年来学生心理障碍引起的校园安全事件频发,建议从心理健康教师配备、课程设置、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强化对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管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了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逐步增大专职人员配比,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开设心理健康课程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六、关于集体外出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条关于研学旅行前向相关部门报告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程序性规定与教育部相关要求不一致,建议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明确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等集体外出活动前,应当自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提前拟定活动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学生安全教育,保障学生安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
七、关于学生欺凌、暴力行为治理和性侵害的预防处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相关部门和立法顾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修订出台,建议按照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条例中关于防治学生欺凌、暴力行为和性侵害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相关规定,并新增一条,对性侵害的预防和处置作出具体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