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1-12-03 17:13:00

  2020年9月14日省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9月14日,省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对2020年8月31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审议的《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学校安全是教育事业发展、学生健康安全成长成才的基础和保障,做好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对于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同时,由于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问题更加严峻、紧迫、突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学生心理障碍多发,校园欺凌和暴力时有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出现的家校纠纷甚至“校闹”现象,一些学校安全事件中不良网络信息对校园的侵扰等,此外,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协调,一些部门职责不清,工作成效不明显,学校安全工作经费不足,安全基础薄弱等沉疴痼疾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强中小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安全和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
 
  自2020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以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积极推进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和论证工作。年内,委员会先后赴庆阳、张掖、陇南、定西等8市(州)22个县(区)实地调研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多次召开汇报座谈会,听取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等各方面意见建议。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后,征求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修改条例草案。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确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教职工及监护人的责任,将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相关工作纳入条例草案内容,明确了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对扰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对学校安全制度体系进行了系统规范,在传染病防控、学生心理健康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总体来看,条例草案体系完备,条目详细,内容充实,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意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时,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查中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1、建议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在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中的“学校主管部门”修改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建议在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句中增加“严格”二字,修改为“学校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3、建议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登记”之后增加“留样”二字,修改为“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食品安全的索证、查验、登记、留样等制度,保证可追溯”;
 
  4、建议在第二十四条增加“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好学生常见病监测、干预工作,开展学生营养健康教育”的内容,修改为“学校应当建立和落实传染病防控制度,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控和流行病学调查,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好学生常见病监测、干预工作,开展学生营养健康教育。校园内突发公卫生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建议在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增加“等灾害隐患”的内容,修改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和建筑物悬挂物、广告牌等灾害隐患等进行安全监测”;
 
  6、建议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依法查处校园周边倾倒垃圾、污水,制造粉尘、烟尘、噪音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违法行为”;
 
  7、建议将第四十条第三项调整为第四项。增加“依法查处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内容的出版物”作为第三项的内容;
 
  8、建议增加保障教师安全的内容和规定。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