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1-12-03 17:11:36

  ——2020年9月2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教育厅厅长  王海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全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大量农村人口流入了中小城市,给城市学校的承载和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农村地区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出现了大量留守儿童,这一群体孩子的教育成为新的难题,更给校园安全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同时,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不良网络环境的影响,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影响,折射出了一些校园安全问题。另外,通过学校安全工作调研发现,个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不够重视,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还未健全完善,未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学校安全基础比较薄弱,安全建设进度缓慢,与国家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全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二)制定《条例》是切实明确学校安全管理法律职责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省政府及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相继制定出台了《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甘肃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要求,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职责落实不够全面、工作成效不够明显等问题。因此,制定出台《条例》,从法律层面强化学校安全工作,强化政府及部门责任落实,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管理,推动职责落实。
 
  (三)制定《条例》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特别是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现实需要。通过对近三年全省学生安全事件梳理分析,学生安全事件虽然整体有所下降,但仍然较为多发,心理障碍、家庭矛盾、家长监管不到位造成的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成为重要原因。同时,发生事故后,学校在处理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各项管理机制比较零散,学生家属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现象偶有发生,严重影响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另外,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普及,涉生涉校安全事件也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发生涉生安全事件后,个别人员和一些媒体在没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不实言论,对事件的调查处置造成极大被动。因此,急需制定出台涉生安全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强化规范学校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妥善处置安全事件,保障师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二、《条例》起草、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
 
  省教育厅于3月份制定《条例》起草等工作方案,组建工作专班和起草小组,并于3月24日在《条例》起草前,围绕立法思路、法律框架、条文内容和法律应重点规范的工作、应重点解决的问题等方面向各市州教育局、兰州新区教体局、厅直属中小学校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共征求到意见建议65条。期间,起草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23日,就《条例》的具体内容向省直14个部门、各市州教育局、兰州新区教体局、厅直属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厅机关相关处室征求了意见建议,共征求到意见建议71条。
 
  5月11日,经省教育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省政府审核。5月13日,根据张世珍副省长批示精神,将《条例》转交省司法厅进行立法审查。
 
  6月23日、8月17日,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法工委等有关负责同志,省内有关法学专家、法律顾问、中小学校负责人等先后召开两次论证会,对《条例》进行了专题审查论证。
 
  8月27日,张世珍副省长主持召开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推进会议,听取《条例》起草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经2020年8月31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主要起草依据
 
  (一)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国家层面目前虽然尚未专门制定出台学校安全方面的法律,但是在许多法律法规中设置了若干条款,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法律界定。综合起来,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参考国务院关于学校安全的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
 
  (三)参考教育部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参考省级地方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黑龙江、河北、山东、广东等6省《学校安全条例》,北京、江苏等6省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甘肃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63号)等。
 
  四、《条例》基本框架和有关问题的说明
 
  《条例》由总则、校园安全管理、学校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五十四条组成。
 
  总体来说,《条例》将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政府、部门、学校、教职工、监护人、学生等各方面应履行的职责予以法律界定,使学校安全的管理责任更加明晰,解决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各部门职责不清晰、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开展不积极的问题。二是将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相关工作纳入《条例》内容,解决学生欺凌事件排查不全面、联防联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提出了成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在发生学校安全事件后应对工作盲目、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也解决在发生学校安全事件后没有第三方机构调解的问题。四是对扰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进行了界定,解决在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出现的“校闹”等行为不好处置的问题,有利于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五是对学校安全教育和培训、学校日常管理制度体系、学生实习等有关方面的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同时提出了学生有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解决安全教育和培训缺乏制度化的问题以及解决学生不遵守校纪校规学校不敢管的问题。六是规定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制度,解决学校安保队伍建设和一键式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技防”经费无法保障的问题。七是规定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推进各方面扎实开展学校安全工作,解决对学校安全工作只说不做、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等麻痹思想问题。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