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1-12-03 16:51:00

  2020年9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20年9月16日举行第十八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强调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并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快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加大执法检查的同时,先后修改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环资委认为,随着中央环保督察的深入开展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持续推进,全省水污染防治取得显著成效。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水污染防治压力不断加大,尤其是乡镇污水处理和农业面源污染形势不容乐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细化和补充上位法,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对推动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打赢碧水保卫战具有重大意义。法规制定十分必要,非常及时。
 
  环资委认为,草案按照打赢碧水保卫战的最新部署,遵循地方立法的原则和精神,突出解决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贯彻与细化上位法,注重理顺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总结完善我省成熟的水污染防治制度,突出前瞻性。草案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事权清晰、职责分明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统一监督管理体制;细化了部门职责、区域协作、逃避监管等规定;加强了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的管控要求;规范了跨区域、跨部门的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对“三线一单”、排污权交易、水生态环境补偿等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总体上看,草案突出了地方特色,符合甘肃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对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在草案第五条第三款“有关部门”后增加“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内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建议将草案第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以及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并删除第二款内容。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议补充完善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相关内容;补充草案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对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