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1-12-03 16:49:53

  ——2020年9月2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闫子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先后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和政策。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发展,水污染防治压力不断加大,水环境治理难度大等问题日益突出,实践中比较成熟的一些水环境污染治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需要通过立法进行固化,制定《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按照省人大立法计划安排,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启动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成立了工作专班,与省内高校合作,及时跟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动向,参照其他省份立法动态,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研究起草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先后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生态环境系统以及相关企业意见,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9月初,省司法厅邀请部分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召开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对条例草案多次修改完善,经2020年9月14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87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11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方主体的环境保护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共6条,规定了地方水环境标准的制定权限和程序,重点对省级水功能区划、“三线一单”制度、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进行了明确或细化。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共14条,细化了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行政约谈与区域限批、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现场检查、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解决、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等环境监督管理制度,新增了监测信息和数据共享等规定。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共28条,明确了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管控要求,从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地下水和其他水污染防治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五章,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共6条,规范了水环境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准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急要求、报告制度、水生态损害赔偿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20条,对应有关的禁止性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行为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新增了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兜底条款和法规生效时间。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