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列席范围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4:07:21

2013年1月1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现任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
  二、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州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四、省十一届人大有关专委会和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五、省委有关部门负责人;
  六、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七、部分中央在甘有关单位负责人;
  八、出席政协甘肃省十一届一次会议的全体委员;
  九、省上办理代表议案、意见、建议先进单位的3名代表;
  十、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