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58:31

2012年9月16日省十一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2年9月16日,省十一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对2012年9月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我省于1994年出台的《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经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要求,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相互衔接,亟需对《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行修订。近年来,我省在科技进步工作中存在着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薄弱、产业竞争力不强、人才匮乏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的科技进步工作,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从制度上解决我省科技进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行修订。
  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中对修订草案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认为该修订草案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突出了地方特色,可操作性较强,修订草案总体可行,建议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创建科技强市(州)、县(市、区)活动,建设创新型城市。”修改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市、县科技进步考核,建设创新型社会。
  二、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修改为“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
  三、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一点五以上。”之后,增加“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之二点二以上”。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