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科学技术 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57:41

——2012年11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6日对《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11月27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二、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三款中的 “依法”二字。
  三、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款,表述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