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55:08

——2012年9月2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厅长李文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一)条例的修订是与国家上位法衔接一致的需要。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后,1994年出台的《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无法较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要求,为了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国家科技进步法》,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相互衔接,迫切需要对《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行修订。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强化协同创新,区域创新地方主导,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等重要举措,也迫切需要在条例修订中得到体现。
 (二)条例的修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科技投入严重不足,自主创新整体能力薄弱,科技支撑产业核心竞争力作用不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急需加快,优秀拔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匮乏,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为了从制度上解决我省科技进步中存在的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有必要对《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行修订。
    (三)条例的修订是将科技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的需要。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实践证明,这些政策措施对加快创新型甘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成效,有必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法规形式对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规范和保障,也是对《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行修订的必然要求。
二、关于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从2010年《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被正式列入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立法调研计划开始,我们正式启动了《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修订工作,成立了条例立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修订工作中,我们深入有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进行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广泛征求部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等意见建议,起草组先后赴上海、浙江、贵州等地学习调研,汲取了省外科技立法的经验和做法,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通过征求14个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到市(州)、县(区)进行立法调研,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并经2012年9月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目前的《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
三、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设总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及成果产业化,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五十条。简要从五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围绕立法目的,以自主创新为战略基点,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协同创新,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明确了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任务。为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科技进步奖主要面向企业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为引导企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第十九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为推进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第二十条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将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二)结合甘肃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结合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体现了甘肃省的实际情况和地方特色。为加快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农业试验示范推广基地建设,培育农业科技企业,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针对我省民生科技发展现状,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疾病防治、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为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考核制度,将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列入政府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结合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实际,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扶持。”体现了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视。
    (三)切实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完善创新投融资体系。针对我省科技投入总量偏少,科技风险投资发展缓慢的现状,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目前,我省财政科技投入较低,2010年我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仅为0.74%,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仅为1.02%,与我省科技规划确定的2015年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目标任务还有很大差距。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第三章对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财税、金融等具体措施也作了相应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支持兴办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进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为企业投资融资提供了保障。
    (四)加强产学研相结合,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当前,科技成果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产学研结合不紧密仍是影响我省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因素。根据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区域创新体系地方主导的要求,条例修订草案从政府引导、创新基地、科技平台等方面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都作了规定,如第十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科学技术资源,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建立和完善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成果转化公共服务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实施全社会共享政策,规范技术与服务标准,促进自主创新基础条件的现代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资源共享等服务平台,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支持知识产权、企业股权、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完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标准,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建立完善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中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从人才建设、评价激励、制度环境、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科研诚信等方面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保障。如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在科研条件、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在艰苦偏远地区或者恶劣环境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卫生健康保护。”为体现科学研究中宽容失败的要求,第三十七条规定:“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未完成该项目,经专家评议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结题。”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