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 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53:28

2012年9月12日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从去年5月份开始,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会同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林业厅,先后就森林公园设立、管理、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情况赴省外和省内进行了多次调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前介入,多次参与了该条例草案起草的协调、修改、征求意见、座谈和论证。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后,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于9月12日召开全委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提出审议意见如下: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森林公园是森林生态旅游的主要载体,是林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人们物质精神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回归自然、憩游休闲成为人们生活追求的时尚,以生态保护和为大众提供户外游憩为目的的森林公园,成为林业产业化发展中一支劲旅和我国旅游业发展中的朝阳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同全国一样,近年来我省森林旅游事业的发展也步入了快车道,社会需求日趋旺盛,森林公园建设的势头迅猛。森林公园为改善我省生态环境,开发森林旅游业,带动地方相关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制定《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依法规范森林公园的保护、利用、建设、管理等活动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
  省人民政府提交的议案,符合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了以人为本、保护生态优先的立法理念,明确了森林公园保护、利用、建设的原则,细化了森林公园的管理主体及职责,对森林公园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各种服务活动作了明确规范,强化了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责任,符合我省森林公园管理的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建议提交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审议中,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和林业管理机构”。
  二、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前增加“应当向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八条所规定的材料,”一句话,让申请者明白向谁递交材料。
  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另设一条,分国家级森林公园和省级森林公园两种情况规定变更情况的审批。
  三、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中增加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批准规定,并在该款“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前增加“省级”二字。
  四、为了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建议明确条例草案第十四条“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和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由于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之前没有对森林公园发展建设规划的制定和执行作出规定,而在涉及法律责任的第二十八条中对“不执行森林公园发展建设规划”又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建议对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进行修改。
  六、个别文字修改建议
  1、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话中的“有关”二字。
  2、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3、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收费标准……”前增加“门票和”三个字
  4、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违反森林、自然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后增加“规定”二字。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