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森林公园 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53:05

——2012年11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7日对《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11月27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修改为:“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水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森林公园内的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专门保护措施。”
  二、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三、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批准设立两年内未按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
  四、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