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 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50:30

2012年9月20日省十一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2年9月20日,省十一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电力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电网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电力事业发展和电网安全运行对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社会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一五”以来,甘肃电网建设得到了迅速发展。随着我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战略的实施,全省电源、电网结构及电量平衡特性都将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到“十二五”末,甘肃电网总装机容量将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330千伏及以上变电总容量将达到5748万千伏安,线路总长约14540公里,将为促进我省新能源基地建设,加快能源输出,推动经济转型跨越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但是,目前我省电网建设与保护中还存在着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电网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配套,电网建设征地难、拆迁难、补偿协调难,部分电网设施得不到切实保护以及人为损害电网设施行为经常发生等问题。因此,制定《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依法规范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促进能源基地建设,推动我省能源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电网规划、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对电网建设与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了划分。规定了电网企业、相关单位和居民在电网建设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解决实际问题所遵循的原则。规范了电力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在电网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我省电力事业发展的实际,规范的基本内容、体例结构、章节设置和文字表述总体上可行,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还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当前在我省电力事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电源发展与电网发展不完全适应。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章电网规划中增加“电源发展规划、电网发展规划应当相衔接,并纳入电力发展总体规划”的内容。
  二、为了保障居住人及其建筑物的安全,减少对电力线路通过区树木的损害,建议条例草案第十八条增加一款“电力线路的设计、建设单位在现有技术和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措施,保障居住人及被跨越物体的安全,减少森林的砍伐。”
  三、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
  四、在电网设施保护区内,目前仍然存在新种或自然生长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违法新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问题。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中增加一款“电网企业对在保护区内新种的、自然生长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修剪、砍伐或者依法拆除,并不予补偿”的内容。
  五、目前,一些不法废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已经成为盗窃的电力设施的主要销赃渠道。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章电网保护中增加对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内容。
  六、构建内部安全防范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电网设施日常维护与管理,提高电网安全防范意识和服务水平是电网企业在电网建设与保护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五章服务与监督中增加相关内容。
  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