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电网建设 与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50:19

——2012年11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7日对《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11月27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保护的管理工作”。同时将本条例所涉及的“电力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修改为:“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输、配电线路路径选择时,应当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聚居区、采矿区、学校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确实无法避开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报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审批”。
  三、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协商一致,擅自施工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建议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五、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电网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施工,或者在电网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有可能危及电网安全的,应当提出安全防护方案,征得电网企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电网设施遭受破坏的现场进行检查;(二)进入电网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四)依法收集相关证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