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 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49:36

——2012年9月2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李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就《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促进能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的现实需要。“十一五”以来,甘肃电网建设和发展步入了快车道,甘肃电力总装机容量由2005年的986万千瓦增至2734万千瓦,6年完成了过去50多年的电力装机容量。预计到“十二五”末,甘肃电网总装机容量将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330千伏及以上变电总容量将达到5748万千伏安,线路总长约14540公里,分别是2010年的1.83倍和1.5倍。因此,制定出台电网建设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关系到我省能源特别是千万千瓦级风电和百万千瓦级光电新能源基地建设,也是推动我省能源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条例》是破解电网建设的客观需要。当前,我省电力设施建设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电力规划不配套,往往造成电力规划实施陷入“无地”、“无走廊”的尴尬境地。二是电网建设施工中,征地难、拆迁难、补偿协调任务重等问题十分突出。三是电力规划批复的部分变电站站址和线路得不到切实保护,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因此,制定出台电网建设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破解电网建设困局的客观需要。
    (三)制定《条例》是保障电网设施安全运行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省人为损害电力设施行为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因此,制定出台电网建设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电力企业在电网设施建设和保护方面的职能分工、相应责任和操作规定,依法强化和规范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有效遏制破坏电网设施行为,确保电网运行安全稳定。
    综上所述,出台《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对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优化电网架构,促进能源基地建设,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10年8月,省工信委提出立法建议。2011年,条例被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列为当年的立法论证项目,省人大委托兰州大学法学院起草文本。兰州大学法学院在广泛收集国家及其他省市区关于电网建设与保护的立法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并依据调研掌握电网设施建设与保护重点难点问题的基础上,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立法调整范围及其基本构架,撰写立法调研报告,并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参考了湖南、海南等省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初稿。2011年7月至12月,起草小组先后5次召开研讨会,经反复讨论修改并四易其稿,形成了《条例(送审稿)》。今年6月8日,省工信委向省政府报送了《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送审稿)的请示》,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后征求了14个市州、23个省直部门和4名法律顾问的意见,并根据各市州、各部门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2012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总体框架。《条例(草案)》共分7章43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职责划分;第二章电网规划,主要明确了编制电网发展规划的基本要求;第三章电网建设,主要明确了电网建设遇到妨碍时,需要遵循的处理原则;第四章电网保护,主要明确了电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在电网保护工作中的义务;第五章服务与管理,主要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职责;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第七章为附则。
    (二)关于调整范围。《条例(草案)》仅限于“电网建设与保护”,在“保护”的范围上仅限于电网建设与电网设施的保护。作出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其一,对于电力设施的保护,国家立法层面已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条例(草案)》将全部电力设施纳入调整范围意义不大。其二,就电力设施保护而言,保护的难点、重点、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电网设施方面,电源企业电力设施及用电设施保护问题在当前并非突出问题。其三,相对于电力设施保护立法,从中央到地方关于电网建设及其保护立法明显稀缺而滞后,与甘肃电网建设与快速发展的需求明显不适应。其四,从地方立法的性质与功能而言,应当注重“拾遗补缺”,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避免求大求全。
    (三)关于责任主体。依据现行有关规定,《条例(草案)》第四条对电网建设与保护的责任主体作了明确划分。其中,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保护的管理工作。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其一,电网建设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规划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确保电网建设与全省能源特别是新能源基地建设相配套,有利于与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衔接,有利于促进电网建设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其二,电网保护是确保全省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任务,事关全省电力生产稳定供应。工信部门作为《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的实施主体,承担着调控全省电力生产运行、指导协调电力调度、负责电力应急管理、监督供用电安全运行等重要职责。由工信部门负责电网保护工作,既是部门职责所在,也是履行职责所需。
    (四)关于电网规划。在实践工作中,由于电力规划没有完全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配套,造成电力规划难以顺利实施。因此,《条例(草案)》第二章专门对电网规划作了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新区及工业园区规划。这样规定,有利于电力规划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相配套,确保电力规划能够落到实处。
    (五)关于电网建设。电网建设涉及到国土、环保、水利、交通、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居民利益,也时常与铁路、公路、桥梁、隧道、城市公用、绿化等工程相互关联。因此,《条例(草案)》第三章专门对电网建设作了规定,提出电网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批准文件实施,当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电力线路路径与土地(农田、林地、草地)、既有工程设施等相互妨碍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给予经济补偿,承担相关责任。这样规定,既明确了电网建设企业、相关单位和居民的权利,保障各方权益不受侵犯,又利于妥善处理电网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六)关于电网保护。由于损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在各地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因此,《条例(草案)》第四章专门对电网保护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力行政部门、电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在电网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重点列举了常见的危害电网设施的9种行为和破坏电网电力线路保护区的5种行为,为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防范和打击危害电网设施的违法行为提供法律支持。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