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48:43

2012年9 月17日省十一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2年9月17日,省十一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1997年11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对加强和改善价格宏观调控,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价格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价格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别是十五年来国家在价格管理领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对价格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也有了较大变化。因此,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对条例进行及时修正,使条例所规范的内容与国家制定的价格方面的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与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价格管理工作的实际相吻合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修正案草案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增加了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成本监审、价格调查和评估等程序,使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更具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加强了对服务价格,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修正案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价格管理工作的实际,总体可行,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还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制定、调整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考虑低收入群体利益,必要时可以采取价格补贴或者价格优惠等措施对低收入群体予以扶助。”
二、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增加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健全粮食、棉花、食油、肉类、食糖、蔬菜及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
三、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制度和价格网络公示制度,完善价格监测机构和网络,依照国家规定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确定价格监测点,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市场价格情况,为价格调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