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 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48:25

——2012年11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6日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草案充分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内容更加完善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分组审议结束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11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建议将决定草案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据越权文件制定价格,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或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其他经营者或者服务对象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拒不退还或者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的,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中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