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38:42

关于《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2年9月2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作《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于2013年1月任期届满,届满之前需选举产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根据新修改的选举法的规定,代表选举的最大特点是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必然使代表名额分配的原有状况发生变化。为了保证我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顺利进行,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起草了本决定草案,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选举法第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常办发〔2011〕3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总名额,仍按1997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执行,不再重新确定”的规定,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仍为509名。
     二、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因此,我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应当遵循选举法确立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三、选举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我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三部分构成:
     1、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我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中,按照人口数分配到15个选举单位的代表名额数为330名,保留解放军团29名和依托兰州市选举的武警3名代表共32个名额后,其余名额按全省人口平均数(人口平均数=<户籍数+常住数>/2,户籍人口数以甘肃省公安厅2011年年末人口统计数为依据,常住人口数以甘肃省统计局2011年年末统计数为依据)2646.53万人计算,约每9万人选举一名代表。
     2、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全国人大常办发〔2011〕3号文件中规定:“地区基本名额数总额一般可占代表名额总数的10%至15%”。据此,我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中,各地区基本名额数确定为4名,共计56名,占代表总名额的11%。
     3、其他应选名额。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常办发〔2011〕3号)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应选上一级人大代表名额中的‘其他应选名额数’,主要用于保证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或者少数民族较多而人口较少的地方依法应选的名额,以及为照顾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地方的适当调剂名额等。按照以往做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一般还在‘其他应选名额数’中留出由本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分到各选举单位选举的少部分名额。为了更好地体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应严格控制这部分代表名额数,不超过上届,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减少”。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中其他应选名额数包含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省推荐、调剂名额等,共计123名。其中:
     (1)另行照顾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代表依照上届共9名,兰州市东乡族、满族各1名,武威市土族1名,张掖市裕固族2名,酒泉市蒙古族、哈萨克族各1名,临夏州保安族、撒拉族各1名(东乡族按人口数分配6名,不再单独分配);
     (2)省推荐名额共96名;
     (3)调剂名额用以平衡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地区需要的名额,这部分名额共计18名。
     四、按照选举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根据这一规定精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更好地体现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分别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对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担任代表也要统筹兼顾,注重质量,确保比例适当。
     五、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13年1月选出”的规定,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2013年1月召开,以便按时选举我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同时,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因此,全省各选举单位,应在2012年11月15日前选举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上说明及决定(草案)请予以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