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免疫规划 管理办法(修订)》等四部单行条例 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37:39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免疫规划
管理办法(修订)》等四部单行条例
的审查意见(书面)
2012年9月14日省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12年9月14日举行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修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修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四部单行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甘南州修订的四部单行条例,有的条例自行设定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的条例由于相关上位法的修改,部分内容与相关上位法不一致;有的条例可操作性不强,出现了单行条例虚置现象;有的条例及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甘南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时清理、修订与形势发展不适应的单行条例,进一步提高民族立法质量,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结合甘南州实际,对四部单行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二、《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修订)》删除了原条例中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时应与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签订保偿合同,缴纳保偿金的内容;并根据目前国际上免疫规划的范围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将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原来的6种扩大到现在的14种,预防的传染病由原来的7种增加到现在的15种。
  三、《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重点删除了设立矿产品准运、矿产品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内容。增加了采矿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市场公开方式有偿配置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实行保证金制度等内容。
  四、《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修订)》重点删除了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有关学杂费的内容,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条件上学而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增加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内容。
  五、《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修订)》纠正了有关条款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者、经营者等只规定义务而没有设立权利等问题,规范了权利和义务的完整性、行为规范的统一性,体现了条例的公正性,对于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六、四部单行条例分别经过2011年8月30日、10月22日和11月15日甘南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一审、第三十二次会议二审和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四部单行条例的修订过程符合民族立法程序,是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的,突出了地方特色、民族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与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抵触。在修订这四部单行条例的过程中,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帮助指导自治州开展了征求意见、协调论证等工作。
  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